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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政策匯編
發布日期:2022-07-05 08:49 信息來源: 訪問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十部門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1〕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務)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務)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鐵路監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銀保監局:

現將《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人民銀行
國家鐵路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中國銀保監會
2021年7月7日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范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立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存款賬戶。人工費用是指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專用賬戶撥付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負有建設管理責任的相關單位;總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分包單位是指承包總包單位發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監理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法執行工程監理任務,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等單位。

本辦法所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等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章 專用賬戶的開立、撤銷

第五條 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以下事項:

(一)工程款計量周期和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二)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

(三)人工費用的數額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項應當滿足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

第六條 專用賬戶按工程建設項目開立。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開立專用賬戶,并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議。專用賬戶名稱為總包單位名稱加工程建設項目名稱后加“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包單位應當在專用賬戶開立后的30日內報項目所在地專用賬戶監管部門備案。監管部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確定。

總包單位有2個及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可開立新的專用賬戶,也可在符合項目所在地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在已有專用賬戶下按項目分別管理。

第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規范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立服務流程,配合總包單位及時做好專用賬戶開立和管理工作,在業務系統中對賬戶進行特殊標識。

開戶銀行不得將專用賬戶資金轉入除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不得為專用賬戶提供現金支取和其他轉賬結算服務。

第八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用賬戶資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九條 工程完工、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銀行發生變更需要撤銷專用賬戶的,總包單位將本工程建設項目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公示30日,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

開戶銀行依據專用賬戶監管部門通知取消賬戶特殊標識,按程序辦理專用賬戶撤銷手續,專用賬戶余額歸總包單位所有。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銀行發生變更,撤銷賬戶后可按照第六條規定開立新的專用賬戶。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總包單位不得向開戶銀行申請撤銷專用賬戶:

(一)尚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正在處理的;

(二)農民工因工資支付問題正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三)其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總包單位開立、撤銷專用賬戶情況的監督。

第三章 人工費用的撥付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等,按時將人工費用撥付到總包單位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開戶銀行應當做好專用賬戶日常管理工作。出現未按約定撥付人工費用等情況的,開戶銀行應當通知總包單位,由總包單位報告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應當納入欠薪預警并及時進行處置。

建設單位已經按約定足額向專用賬戶撥付資金,但總包單位依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導致專用賬戶余額不足以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總包單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費用數額,由建設單位核準后及時追加撥付。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人工費用的數額、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總包單位可與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議并將相關修改情況通知開戶銀行。

第四章 農民工工資的支付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領域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總包單位代發制度(以下簡稱總包代發制度)。

工程建設項目施行總包代發制度的,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委托工資支付協議。

第十六條 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農民工實名制基本信息進行采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制管理臺賬。工程建設項目應結合行業特點配備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軟硬件設施設備。

未與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第十七條 施行總包代發制度的,分包單位以實名制管理信息為基礎,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農民工考勤表、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總包單位,并協助總包單位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考勤表、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

第十八條 總包單位應當按時將審核后的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報送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將工資通過專用賬戶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由總包單位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第十九條 農民工工資卡實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開戶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范本機構農民工工資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錢、賭博、詐騙和其他非法活動。

第二十條 開戶銀行支持農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者現有銀行卡領取工資,不得拒絕其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農民工重新辦理工資卡。農民工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的,鼓勵執行優惠的跨行代發工資手續費率。

農民工本人確需辦理新工資卡的,優先辦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鼓勵開戶銀行提供便利化服務,上門辦理。

第二十一條 總包單位應當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用工管理臺賬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3年。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可通過協商委托監理單位實施農民工工資支付審核及監督。

第五章 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建設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門統籌做好全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的規劃和建設指導工作。

省級應當建立全省集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支持轄區內省、市、縣各級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同時,按照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有關要求,做好平臺安全保障工作。

國家、省、市、縣逐步實現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數據信息互聯互通,與建筑工人管理服務、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鐵路工程監督管理等信息平臺對接,實現信息比對、分析預警等功能。

第二十四條 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專用賬戶和工資支付的內容及修改情況、專用賬戶開立和撤銷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實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資支付表信息、工資支付信息等實時上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

第二十五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的及時共享,依托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開展多部門協同監管。

各地要統籌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與工程建設領域其他信息化平臺的數據信息共享,避免企業重復采集、重復上傳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依法歸集專用賬戶管理、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等方面信息,對違反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及時進行預警,逐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二十七條 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相關系統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的協同共享和有效銜接,開通工資支付通知、查詢功能和拖欠工資的舉報投訴功能,方便農民工及時掌握本人工資支付情況,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

第二十八條 已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并實現工資支付動態監管的地區,專用賬戶開立、撤銷不再要求進行書面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當依據本辦法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體系,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三十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對工程建設項目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報告。

第三十一條 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銀行為專用賬戶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借推行專用賬戶制度的名義,指定開戶銀行和農民工工資卡辦卡銀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同一工程建設項目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辦法施行前已開立的專用賬戶,可繼續保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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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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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水務)廳(局),各銀保監局,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授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銀保監會、鐵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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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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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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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發揮工資保證金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替代,有條件的地區還可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以及使用返還等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工資保證金制度。

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與本地區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會商機制,加強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確保工資保證金制度規范平穩運行。

第五條 工資保證金制度原則上由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可逐步將管理層級上升為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實施具體管理的地市級或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應的行政區,以下統稱“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存儲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所在地的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

第七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依法辦理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存儲、查詢、支取、銷戶及開立保函等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設有分支機構;

(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并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時告知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九條 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附件1),并將協議書副本送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經辦銀行應當規范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工作,為存儲工資保證金提供必要的便利,與開戶單位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置,防止被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保障資金安全。

第十一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原則上不低于1%,不超過3%,單個工程合同額較高的,可設定存儲上限。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多個在建工程,存儲比例可適當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0.5%。

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各地區可結合行業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際,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

前款規定的施工合同額可適當調整,調整范圍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確定,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鐵路局、民航局備案。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后,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應降低存儲比例,降幅不低于50%;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應適當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增幅不低于100%。

第十三條 工資保證金具體存儲比例及浮動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應根據本行政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際情況實行定期動態調整,主動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和利息歸開立賬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在工資保證金賬戶被監管期間,企業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資保證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

第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可選擇以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按規定比例計算應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數額。

保函正本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保存。

第十六條 銀行保函應以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受益人,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附件2)。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到期拒不清償時,由經辦銀行依照保函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其工程施工期內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保函到期前一個月提醒施工總承包單位更換新的保函或延長保函有效期。

第十八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存儲工資保證金或開立銀行保函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名單及對應的工程名稱向社會公布,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本工程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情況納入維權信息告示牌內容。

第三章 工資保證金使用

第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附件3,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書面通知有關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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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總承包單位采用銀行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銀行保函的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依照銀行保函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條 工資保證金使用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采用銀行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開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 經辦銀行應每季度分別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工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

第二十二條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完工,施工總承包單位作出書面承諾該工程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及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經辦銀行收到確認書后,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相應款項不再屬于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

選擇使用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返還銀行保函正本。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后,可再次提交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退還銀行保函正本的書面申請。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工資保證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機制,對經核實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一定期限內未提交返還申請的,應主動啟動返還程序。

第二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認為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工資保證金監管

第二十四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于清償或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監管,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本規定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賬,嚴格規范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應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對行政部門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房屋市政、鐵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領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參照本規定執行。

采用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方式代替工資保證金的,參照銀行保函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銀保監會、鐵路局、民航局負責解釋。各地區可根據本規定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銀保監會、鐵路局、民航局備案。在貫徹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前已按屬地原有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本規定施行后新開工工程和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工資保證金按照本規定及各地區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附件:1.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樣本)

??????2.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樣本)

3.?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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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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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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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監管,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企業和銀行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的管理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資保證金存儲企業(以下簡稱存儲企業)依法繳存保障為其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的保證金,除發生《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第十九條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工資保證金。

????二、存儲企業承諾按照《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及本地區確定的具體繳存比例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銀行對存儲(補足)是否足額不承擔審查義務。

、銀行對存儲企業繳存的工資保證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動轉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歸存儲企業所有。

、存儲企業不得以繳納工資保證金的有關憑證設定擔保,銀行應在出具的工資保證金有關憑證上注明專用款項不得擔保字樣。

、工資保證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執行:

發生《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第十九條情形需要使用工資保證金,工程項目所在監管工資保證金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書面通知存儲企業和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銀行根據《支付通知書》,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支付對象(農民工

非以上規定的情形而出現工資保證金減少,銀行應承擔補足責任,但因有權機關依法查封、凍結、劃撥的除外

對超出存儲企業實際繳存工資保證金數額的,銀行不承擔任何支付義務。

、工資保證金使用后3個工作日內,銀行應將工資保證金使用的有關情況通知存儲企業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銀行應每季度出具工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一式兩份,分別發送給存儲企業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本協議一式兩份,存儲企業和銀行各存一份,復印件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附注一:工程項目基本信息(項目名稱、項目所在地、施工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造價、存儲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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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存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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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金額:  佰 拾 萬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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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存儲企業和開戶銀行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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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通信地址及郵編: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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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儲企業: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通信地址及郵編: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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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通信地址及郵編: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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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儲企業 ?       ????開戶銀行

 (蓋章)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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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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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時間:          簽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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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樣本僅供參考,各地可根據本《規定》并結合銀行監管和業務管理要求修訂使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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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樣本)

???號:

開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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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廳(局):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__________________企業(以下簡稱存儲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需依法存儲____________________(金額大寫:__________)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應存儲企業申請,我行(擔保銀行名稱、地址)茲開立以貴廳(局)為受益人,金額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____(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保證存儲企業支付所承包工程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發生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款項。

我行保證在收到貴廳(局)出具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及本保函正本原件5個工作日內,在上述擔保金額范圍內,根據《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向貴廳(局)承擔擔保責任

本保函有效期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止。本保函超過有效期、擔保義務履行完畢或開立新保函,本保函即行失效,無論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注銷。

開戶銀行(蓋章)

地址:

簽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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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樣本僅供參考,各地可根據本《規定》并結合銀行監管和業務管理要求修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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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樣本)

工資保證金

存儲企業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通信地址及郵編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工資保證

開戶銀行


聯系電話


支付對象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


取款(付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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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保證金存儲企業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該企業到期拒不履行。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決定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取款(付款)金額

大寫:

小寫:

行政執法文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附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意見

行在5個工作日內從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中(或依據你行開具的銀行保函)將上述款項支付給本通知書列明的支付對象

(支付對象及收款行賬號和開戶行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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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字: ??????????????單位蓋章:

聯系電話: ????????????????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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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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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號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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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完善失信約束機制,加強信用監管,規范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工作,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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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公開信息、信用修復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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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指導全國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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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行政執法管轄權限,負責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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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實行“誰執法、誰認定、誰負責”,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動態管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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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應當依法依規加強信用信息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依規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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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支付工資,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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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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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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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作出列入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事由、依據、提出異議等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本辦法第七條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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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對異議期內提出的異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將結果告知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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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列入決定前,已經改正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且作出不再拖欠農民工工資書面信用承諾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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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責令限期支付工資文書指定期限屆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決定。情況復雜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2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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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列入決定,應當制作列入決定書。列入決定書應當載明列入事由、列入依據、聯合懲戒措施提示、提前移出條件和程序、救濟措施等,并按照有關規定交付或者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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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等有關規定,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和其他指定的網站公開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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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信息共享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相關部門作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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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當事人,由相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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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當事人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期限為3年,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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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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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經改正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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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滿6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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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出不再拖欠農民工工資書面信用承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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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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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期限內再次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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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正在刑事訴訟期間或者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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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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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申請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已經改正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證據和不再拖欠農民工工資書面信用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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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決定是否準予提前移出,制作決定書并按照有關規定交付或者送達用人單位。不予提前移出的,應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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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準予用人單位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應當將該用人單位的其他當事人一并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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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申請提前移出的用人單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由作出提前移出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撤銷提前移出決定,恢復列入狀態。列入的起止時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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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列入決定所依據的責令限期支付工資文書被依法撤銷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撤銷列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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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將當事人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停止公開相關信息,并告知第九條規定的有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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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期限屆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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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決定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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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列入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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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被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相關部門聯合懲戒措施按照規定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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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決定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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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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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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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工程保證保函基本要求(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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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建廳2019527日印發通知,為防范化解工程風險,對工程保證保函的保證金額、保證期限、保證方式、撤銷時間等,作出明確規定:

(一)工程保證保函為不可撤銷保函。在保函約定的有效屆滿之前,除因主合同終止執行外,保證人、被保證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二)保證方式(工程保證不設置免賠率或免賠額):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為見索即付保證方式;

其它保證品種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三)保證金額及保證期限:

1、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

保證金額:不超過主合同工程造價的2%。具體可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關于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差異化管理要求執行。

保證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60天內。保證有效期滿尚未完成農民工工資結算支付的,保函自動延期至投保人完成支付后7天內止。

2、投標保證

保證金額: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

保證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投標有效期滿后五個工作日內。

3、承包商履約保證

保證金額:主合同工程造價的10%。(采用通用技術標準、實行經評審最低價中標的國有資金項目,保證金額應不低于承包合同價款的30%。)

保證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4、業主工程款支付履約保證

保證金額:主合同工程造價的10%

保證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業主根據承包合同的約定完成全部工程結算款項(工程質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5、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證

保證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保證有效期:按有關規定要求執行,最長不超過2年,由業主、承包商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

通知原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工程保證保函基本要求(試行)》的通知

豫建行規〔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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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省直管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林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為規范工程保證制度運行,防范化解工程風險,維護投保人、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的正當權益,結合工程建設項目的需求,省廳制定了《工程保證保函基本要求(試行)》,對工程保證保函應具備的必要條款提出了明確要求,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在工程保函管理中貫徹執行。

附件:工程保證保函基本要求(試行)

2019527


件:

工程保證保函基本要求(試行)

一、保證金額及保證期限

1.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證金額為不超過主合同工程造價的2%。具體可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關于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差異化管理要求執行。

保證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60天內。保證有效期滿尚未完成農民工工資結算支付的,保函自動延期至投保人完成支付后7天內止。

2. 投標保證:保證金額為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保證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投標有效期滿后五個工作日內。

3. 承包商履約保證:保證金額為主合同工程造價的10%。保證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采用通用技術標準、實行經評審最低價中標的國有資金項目,保證金額應不低于承包合同價款的30%。

4. 業主工程款支付履約保證:保證金額為主合同工程造價的10%。保證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業主根據承包合同的約定完成全部工程結算款項(工程質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5. 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證:保證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保證有效期按有關規定要求執行,最長不超過2年,由業主、承包商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

二、保證方式

1.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為見索即付保證方式;

2. 其它保證品種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三、免賠率(額)

工程保證不設置免賠率或免賠額。

四、保函撤銷

工程保證保函為不可撤銷保函。在保函約定的有效屆滿之前,除因主合同終止執行外,保證人、被保證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五、免責條款

保證人除因被保證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及產生的相關費用可以不負責賠償外,其他均應承擔相應的代償責任。

六、應急措施

保函文本中應有針對突發事件的應對方法和處置措施。其中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應在24小時內給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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