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管委會: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標準是低保制度的基礎和核心要素,是認定保障對象、確定保障范圍、核定保障金額的重要依據,關系到低保制度公平實施和可持續發展。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4〕16號),增強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制度的科學性、規范性、可持續性,推進全省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更好地將改革發展成果惠及困難群眾,經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兜住兜準兜牢基本民生底線為目標,健全完善科學合理的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促進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共享發展、城鄉協調。低保標準體現“困難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理念,隨著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區域差距。
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低保標準確定調整要適度合理,不脫離實際、不超越階段,既兜牢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底線,又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保障能力相適應。
堅持科學測算、協調聯動。低保標準確定調整以權威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測算依據,主要以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基礎,做到依據客觀、方法科學、程序嚴謹。
堅持公開透明、平穩有序。及時公布低保標準確定調整情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健全低保標準動態調整常態長效機制,促進低保制度公平實施和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一)統一標準確定方法。低保標準根據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區分城鄉分別確定。低保標準要隨著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提高逐步提高,計算公式為:低保標準=當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量化比例。
(二)科學確定量化比例。量化比例是低保標準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掛鉤比例。原則上,各地城市低保標準按照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0%-40%確定,農村低保標準按照上年度當地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5%-45%確定。量化比例一時難以達到指導區間的,可采取逐步調整的方式,盡快達到指導區間。各地要按照發展改革、統計部門提供的相關數據,綜合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費支出和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電、燃氣、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類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比例。防止和克服提前規定一定時期內低保標準的增長幅度,或在城鄉發展水平差異較大的地區追求城鄉低保標準一體化,避免盲目攀比。
(三)規范標準確定程序。低保標準由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民政部門按此指導意見會同財政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月起執行,同時報省民政廳、財政廳備案。航空港區低保標準參照鄭州市執行。各地民政部門應在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等有關統計數據公布后,啟動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會同財政部門進行測算,需要調整的,原則上應當在當年6月底前調整完畢。
(四)加強相關標準銜接。健全困難群眾救助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是兜牢基本民生底線、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舉措。各地要加強低保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的合理銜接。充分發揮低保標準的基礎參照作用,加強低保標準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標準、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等各類保障標準的統籌銜接。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低保標準確定調整工作對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意義。民政部門負責低保標準調整工作的具體組織,加強與發改、財政、統計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確保低保標準確定調整工作有序推進;財政部門參與方案制定并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評估,負責籌集落實保障資金;發改、統計部門負責及時提供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等有關數據,為制定低保標準提供決策依據。要加強政策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認識低保制度功能作用,倡導自強自立,鼓勵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對象積極就業。
(二)強化工作落實。財政部門要把困難群眾救助作為基層“三保”的重要內容,優化支出結構,科學合理編制預算,足額安排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省級統籌中央救助補助資金,對動態調整機制規定保障范圍和調整幅度內的救助資金給予適當補助,重點向地方財政困難、工作績效突出的地區傾斜;市縣兩級要推動兜底保障政策全面落實,確保救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三)強化督促指導。省民政廳、財政廳每年將對各地量化比例的合理性進行評估,指導各地科學確定量化比例和低保標準,引導經濟發展水平相近地區逐步縮小地區間低保標準差距。各地低保標準確定調整工作將納入省民政廳、財政廳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體系,并作為分配下達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量化指標的通知》(豫民文〔2019〕1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