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各區民政局登記的社會組織:
為做好我區2024年度社會組織年檢工作,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檢查范圍
2024年6月30日前在南陽市宛城區民政局成立登記的社會組織,均需參加2024年年度檢查。
二、年檢材料填報要求
社會組織應當于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檢材料的填寫和報送。
(一)網上填報
?登錄民政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https//:zwfw.mca.gov.cn/)實名注冊法人賬號后,訪問“法人服務”的“社會團體年檢年報”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年報”,即可登入社會組織年檢(年報)系統填寫《年度報告書》。網上填報的截止日期為2025年6月1日,各社會組織應按時填報,逾期年檢系統將關閉,不再受理。同時,各社會組織應認真填寫信息和上傳資料,保證填報信息和上傳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如因填寫錯誤以及逾期上傳資料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當事社會組織自行承擔。
(二)準備紙質材料
1.年度檢查報告書。社會組織在完成網上填報提交并線上通過審核后,將年度工作報告書打印成A4大小紙質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財務負責人簽字并加蓋社會團體印章,報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并出具“初審合格”、“初審基本合格”、“初審不合格”等初審結論,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后提交至南陽市宛城區民政局。直接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無需報送業務主管單位。
2.財務審計報告書。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202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書,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2004年版)。
3.《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民辦學校、職業培訓學校、醫療機構,提交經2024年度年審后的辦學許可證、醫療機構許可證正、副本原件留存復印件)。
4.銀行開戶許可證見原件留存復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5.黨組織成立的批復文件或下派黨建指導員的相關資料。
6.相關說明材料。根據工作需要,南陽市宛城區民政局可要求社會組織提交有關事項說明或必要補充材料。
(三)報送紙質材料
社會組織應當將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初審意見并加蓋印章的年度工作報告書、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送至南陽市宛城區民政局社會管理股,地址:南陽市宛城區校場路金橋商務5樓513號民政局社會管理股。
報送紙質材料的截止時間為2025年5月31日,對逾期未報送年檢紙質材料的社會組織,無正當理由,我單位不再接收材料,將按照未參加年檢處理。
三、年度檢查的審查形式、標準和結論
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會組織能夠同時滿足以下情形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合格”:
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照章程開展活動,決策程序民主,內部管理規范,財務收支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無違法違紀行為等。
(二)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1.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2.未按照章程規定時間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未按期換屆的;
3.負責人沒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報批手續或超齡、超屆任職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規定申請章程核準備案的;
5.違反證書、印章管理規定的;
6.違反或超出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
7.內部矛盾嚴重,重大決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8.不履行相應程序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9.以各種形式設立“小金庫”,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的;
10.違法違規收取費用,向企業亂攤派、索要贊助和無償占用企業人財物,或者強制企業入會的;
11.未按規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超標準收費的;
12.違反規定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或者違規使用票據的;
13.無固定辦公場所1年以上的;
14.年度工作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15.受到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17.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的行為。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情節嚴重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2.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3.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
4.無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動場所的;
5.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度檢查的;
7.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8.設立分支機構的;
9.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10.現有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1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3.年度檢查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14.應建未建黨組織,或未被委派黨建工作聯絡員(指導員)的;
15.受到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的;
16.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審計和其他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發放整改文書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7.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四、其他事項
(一)社會組織年檢涉及整改、改正事項的,應當領取整改通知書、改進意見書。社會組織逾期不年檢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在年檢中發現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民政部門將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或撤銷登記的處理。
(二)為規范社會組織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宛城區民政局將根據民政部《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和省民政廳《河南省社會組織“兩隨機、一公開”檢查審計工作規程》規定,結合實際,在逾期不參加年度檢查、信用較差、風險較高的社會組織中開展抽查工作,抽查結果通報業務主管單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陽市宛城區民政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3月17日